台南市身心整合健康促進協會已獲准於101年6月30日成立
協會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D1sj6b6GAATg2qySKNdl3g--/
歡迎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興趣從事追求身心整合健康理念者加入本協會!
入會辦法請來電洽詢:06-6336500/06-6335680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身心整合健康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主要成員由醫療、心理輔導、藝術等領域人士組成,主要在於推廣全人身心靈健康為本會之目標。透過醫學、心理、健康飲食、藝術、人文等知識與活動的學習,達到身心整合健康的目的,提升生活品質、關懷病苦、尊重生命、促進社會和諧。 |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南市所在地區。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注社會大眾有關工作壓力、家庭暴力、婚姻問題、與子女衝突、人際關係緊張等所產生的情緒困擾,提供諮詢服務,並倡導心靈及生命教育。 二、推廣身心靈的平衡發展,定期舉辦促進身心整合健康講座與研討會,透過醫學、心理、健康飲食、藝術、人文等知識與活動的研習,學習如何增進身心健康,追求超越自我的價值,實踐生命的意義。 三、建立藝術與健康促進之衛教服務平台。 四、辦理推動身心靈健康相關之教育訓練等課程規劃事項。 五、介紹、編纂及出版相關促進身心整合方面之刊物及書籍。 六、協助政府推行政令與政策。 七、推動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 |
第二章會員 |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興趣從事追求身心整合健康理念,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益。 三、贊助會員:凡公司機構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會務活動熱心贊助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身心整合健康有顯著成就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對身心整合健康有興趣之學生年未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學生會員。 |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條: 會員可享受之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 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僅有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贈閱本會會訊。 四、請求本會協助服務事項。 |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十五人,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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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會議 |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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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a、個人會員伍佰元。 b、團體會員壹仟元。 c、贊助會員參仟元。 d、學生會員貳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a、個人會員壹仟元。 b、團體會員貳仟元。 c、學生會員參佰元。 三、自由捐助。 四、基金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
第卅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附則 |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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